【法規類型】海關規范性文件 | 【內容類別】進出口貨物監管類 |
【文 號】公告〔2016〕30 號 | 【發文機關】海關總署 |
【發布日期】2016-4-29 | 【生效日期】2016-5-1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說明】 |
??????? 為進一步便利內地與香港、澳門貨物貿易,現就《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項下原產地證書電子化事宜公告如下:
???????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海關可以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原產地證書簽發機構以電子形式簽發的CEPA項下原產地證書(打印格式見附件)。
??????? 二、海關不再要求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進口人”)在進口申報時提交原產地證書正本。海關認為有必要時,進口人應當補充提交CEPA原產地證書打印本。
???????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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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香港CEPA原產地證書打印版本.doc?????????????????
???????????????? ?2.澳門CEPA原產地證書打印版本.doc
海關總署
2016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