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65號(關于進口烏茲別克斯坦李子干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國家植物檢驗檢疫局關于烏茲別克斯坦李子干輸華檢驗檢疫要求議定書》規定,允許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生產的、符合檢驗檢疫要求(詳見附件)的烏茲別克斯坦李子干進口。
特此公告。
附件:進口烏茲別克斯坦李子干檢驗檢疫要求
海關總署
2021年8月26日
附件
進口烏茲別克斯坦李子干檢驗檢疫要求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國家植物檢驗檢疫局關于烏茲別克斯坦李子干輸華檢驗檢疫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口產品
烏茲別克斯坦輸華李子干是指在烏茲別克斯坦生產的新鮮李子,經挑選、清洗、浸泡、烘干等加工工藝制作而成的干果。
三、生產企業要求
烏茲別克斯坦輸華李子干的生產、加工和存放企業應經中方審核認可并注冊登記。
四、植物檢疫要求
(一)應符合中國的植物檢疫法律法規。
(二)不得帶有下列檢疫性有害生物:地中海粉螟Anagasta kuechniella、拱殖嗜渣螨Chortoglyphus arcuatus、黃曲霉菌Aspergillus flavus、黑曲菌Aspergillus niger、大麗花輪枝孢Verticillium dahliae、榆蠣盾蚧Lepidosaphes ulmi、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Everts、美澳型核果褐腐菌Monilinia fructicola。
(三)不得帶有活蟲、土壤;不得混有雜草種子、植物殘體和砂礫、金屬異物等雜質。
(四)出口前應進行熏蒸處理和高溫殺蟲等防治措施,并隨附熏蒸處理證書。
五、植物檢疫證書要求
烏茲別克斯坦官方應對每批輸華李子干出具植物檢疫證書,植物檢疫證書附加聲明欄中,應用英文注明“該批貨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國家植物檢驗檢疫局關于烏茲別克斯坦李子干輸華檢驗檢疫要求議定書》要求,不帶有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六、食品安全要求
烏茲別克斯坦輸華李子干應符合中國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七、包裝要求
烏茲別克斯坦輸華李子干必須用符合中方要求的,干凈、衛生、透氣、新的材料包裝。每一包裝上應有明顯的“本產品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英文字樣和可以識別的品名、產地和生產、加工、存放企業名稱或其注冊號等英文信息。
八、運輸要求
烏茲別克斯坦輸華李子干裝載前,應對運輸工具進行徹底檢查,并進行除蟲處理,以防止有害生物混入。輸華李子干不得與有毒、有害、有異味物品混裝運輸。
九、其他
獲得注冊登記的烏茲別克斯坦李子干企業名單,可通過海關總署網站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