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二)《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吉爾吉斯共和國農業、食品工業與土壤改良部關于吉爾吉斯共和國小麥粉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
二、允許進口產品
在吉爾吉斯共和國種植的小麥(Triticum aestivum L.)經加工而獲得可食用的精細粉狀食物。
三、原料要求
吉爾吉斯輸華小麥粉應選用來自按照國際植物保護公約ISPM4和ISPM10標準建立的小麥矮腥黑穗病菌非疫區或非疫產地的小麥加工而成。
四、生產設施要求
吉爾吉斯輸華小麥粉生產、加工、存放單位應經中方審核認可并注冊登記。
五、植物檢疫要求
(一)進口吉爾吉斯小麥粉應符合中國植物檢疫有關法律法規,由吉方檢疫合格。
(二)進口吉爾吉斯小麥粉不得帶有下列檢疫性有害生物:小麥矮腥黑穗病(Tilletia controversa)。
(三)進口吉爾吉斯小麥粉不得混入其他谷物粉、雜質等異物。
六、植物檢疫證書要求
每批進口吉爾吉斯小麥粉須隨附吉方出具的官方植物檢疫證書,注明原料小麥品種和產區,并在附加聲明欄中使用中文或英文注明:“該植物檢疫證書所證明的小麥粉符合中吉雙方于2019年6月13日在比什凱克簽署的關于吉爾吉斯共和國小麥粉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的規定。”
七、食品安全要求
進口吉爾吉斯小麥粉應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八、包裝要求
進口吉爾吉斯小麥粉必須用符合植物檢疫和食品安全要求的,干凈、衛生、透氣、新的材料包裝。每一包裝應以清晰的中文字樣標注“本產品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原料小麥產區、加工廠、出口商名稱和地址等可追溯信息。
九、運輸工具要求
進口吉爾吉斯小麥粉裝運前,裝運工具應當進行徹底檢查,防止混入雜草籽、活體昆蟲、其他谷物雜質、植物殘體、土壤等檢疫性有害生物、其他檢疫物或其他外來雜質。
十、其他
獲得注冊登記的吉爾吉斯小麥粉企業名單、植物檢疫證書樣本,請訪問海關總署網站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