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二)《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蘇丹共和國農林業部關于蘇丹脫殼花生輸華植物衛生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境的產品
蘇丹脫殼花生是指產自蘇丹,并在蘇丹加工、儲藏的脫殼花生。
三、企業要求
蘇丹輸華脫殼花生的儲藏、加工企業須符合中國植物檢疫要求,由蘇丹主管部門注冊并推薦,經海關總署審核認可并注冊登記。企業注冊名單可在海關總署網站查詢。
四、植物檢疫要求
(一)蘇丹輸華脫殼花生應符合中國進口植物檢驗檢疫法律法規要求,不帶有土壤,不得故意添加或混雜其他雜質。
(二)蘇丹輸華脫殼花生應不帶有活蟲和中方關注的下列檢疫性有害生物:花生豆象(Caryedon serratus)、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香蕉穿孔線蟲(Radopholus similis)、花生叢簇病毒(Peanut clump virus)、黑蒴(Alectra vogelii)、天鵝絨馬唐(Digitaria velutina)、小列當(Orobanche minor)、亞麻列當(Orobanche ramosa)。
(三)蘇丹輸華脫殼花生應實施磷化氫熏蒸處理,熏蒸溫度:18℃—23℃,磷化氫劑量:57%的磷化鋁6g/m3,或有效成分磷化氫2g/m3,熏蒸處理時間:168小時(熏蒸處理過程中,磷化氫的濃度不得低于200ppm),熏蒸處理后通風至少12小時,或磷化氫濃度降至0.1ppm以下。熏蒸結束45天后方可食用。
五、植物檢疫證書要求
蘇丹輸華脫殼花生須隨附蘇丹官方植物檢疫證書,證書聲明欄中應注明“該批貨物符合蘇丹輸華花生植物衛生要求議定書的要求,不攜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檢疫證書內容須用英文書寫。
六、食品安全要求
蘇丹輸華脫殼花生須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七、包裝及運輸要求
(一)蘇丹輸華脫殼花生在出口前必須經過脫殼、過篩、人工挑選等程序,保證花生中不帶有花生殼、雜草及土壤等雜質。
(二)蘇丹輸華脫殼花生的包裝上應標有可以識別的花生品種、產地、倉儲企業和加工企業的名稱或注冊號等英文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