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坦桑尼亞大豆植物檢疫要求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17號(關于進口坦桑尼亞大豆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農業部關于坦桑尼亞大豆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坦桑尼亞大豆進口。現將具體檢驗檢疫要求予以公布(見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進口坦桑尼亞大豆植物檢疫要求
海關總署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進口坦桑尼亞大豆植物檢疫要求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
(二)《進出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農業部關于坦桑尼亞大豆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境商品名稱
本公告中的大豆(學名:Glycine max,英文名:Soybean)是指產自坦桑尼亞,輸往中國用于加工的大豆籽實(限非轉基因),不作種植用途。
三、允許的產地
坦桑尼亞全境。
四、檢疫性有害生物
輸華大豆不得攜帶以下檢疫性有害生物:
1.苜蓿黃萎病菌 Verticillium albo-atrum
2.棉花黃萎病菌 Verticillium dahliae
3.菜豆暈疫病菌 Pseudomonas savastanoi pv. Phaseolicola
4.苜蓿花葉病毒 Alfalfa mosaic virus
5.菜豆象 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6.鷹嘴豆象 Callosobruchus analis
7.四紋豆象 Callosobruchus maculatus
8.毛葉刺苞果 Acanthospermum hispidum
9.黑蒴 Alectra vogelii
10.綠穗莧 Amaranthus hybridus
11.南方三棘果 Emex australis
12.寬葉酢漿草 Oxalis latifolia
13.假高粱 Sorghum halepense
14.印加孔雀草 Tagetes minuta
五、裝運前要求
(一)生產要求。
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農業部(以下簡稱坦方)應建立有害生物綜合防治措施,降低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發生程度,根據坦桑尼亞有關植物檢疫法律和條例監督大豆相關業界實施。
(二)注冊登記要求。
輸華大豆的出口、倉儲企業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簡稱中方)注冊登記,確保大豆出口、倉儲滿足中國檢驗檢疫的相關要求。坦方應提前向中方提交出口和倉儲企業名單。
(三)加工儲運要求。
坦方應監督大豆業界在大豆收獲、加工、儲存、運輸過程中,采取過篩清雜、防蟲等措施。
(四)產品要求。
輸華大豆應符合中國進境植物檢疫法律法規要求,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不帶活蟲、土壤、枝葉等植株殘體,不得故意添加或混雜其他谷物及外來雜質。
輸華大豆應采用集裝箱密閉運輸。
(五)出口前檢疫和證書要求。
出口前,坦方相關部門應對輸華大豆實施檢疫,對符合議定書要求的貨物,出具植物檢疫證書,并在附加聲明欄注明:“該批貨物符合坦桑尼亞大豆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要求,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soybean from Tanzani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同時注明該批貨物出口、倉儲企業名稱或其代碼。對于發現活蟲的貨物,應在出口前進行熏蒸處理,其熏蒸處理指標應在植物檢疫證書上注明。
六、進境檢驗檢疫
(一)檢疫審批。
1.大豆進口商應在簽訂貿易合同前,申請取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輸華大豆應在中方指定的監管場所實施檢驗檢疫,并在指定加工廠生產加工。
(二)證單核查。
1.核查進境大豆是否附有《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核查是否來自注冊登記企業。
3.核查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真實有效。
(三)貨物檢查及監管。
1.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本要求第四條、第五條,對進境大豆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進境。
2.進口坦桑尼亞大豆應在中國海關監管下裝卸、運輸、儲存和加工,上述過程應符合中國相關植物檢疫要求;未經加工處理,不得直接進入流通市場,嚴禁作種用。
(四)不符合情況處理。
發現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經有效除害處理后準予進境;無有效除害處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發現違規情況嚴重的,中方將暫停坦桑尼亞相關注冊登記企業、相關產區甚至所有產區的大豆進口,直到中方確認坦方已采取了有效改進措施。
